|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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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源达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富源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53241.5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3241.59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深圳市富源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