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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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四川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二十日内赔偿原告***894,762.62元; 二、被告四川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从2024年8月2日起按每五年一次当时的护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护理依赖费至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7元,减半收取6,374元,由被告四川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