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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
福建典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典力节能有限公司货款940800元及利息,并以94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福建典力节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计6620元,由福建典力节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大闽食品公司负担6595元,反诉费8448元,由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27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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