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月息6.525‰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6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