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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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铸信医药有限公司 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147号 原告: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学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松,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铸信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职务不详。 在审理原告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铸信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谭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维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