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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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代偿款168173.1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律师代理费50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5-8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