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761.9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1日止的利息(含复利)1661.76元、违约金2387.25元,合计30810.94元及自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支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被告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4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