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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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