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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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 建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建昌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294.36元。 三、驳回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建昌县人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5元,建昌县人民医院负担6008元,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负担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65元,建昌县人民医院负担6008元,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负担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