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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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56828.93元、利息12254.55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26日),以及支付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5381元。 三、常州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9元,减半收取8419.5元,由林***、***、常州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