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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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恒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陕西恒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承担借款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止)。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陕西恒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