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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 陕西明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明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陕西明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返还钢管18026.1米、扣件19259套、顶丝599根、插扣9.632吨,并承担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06元/套/天、顶丝0.02元/根/天、插扣3.1元/吨/天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被告陕西明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内容履行返还设备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十日内向原告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物资赔偿款407589元,对返还设备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义务不再履行。 三、被告陕西明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876688.44元及利息(以87668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元(原告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明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