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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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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皖1802执1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经伦商行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星达酒业商行、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皖1802民特7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星达酒业商行、严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24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星达酒业商行、严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星达酒业商行、严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星达酒业商行,住***。

严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裁判日期 2021-5-24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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