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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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 陕西小小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小小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广告费25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4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