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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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1796.63808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费50万元。 三、被告***、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一、二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1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5316元,由原告***负担3300元,被告***、***、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632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