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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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村分理处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3346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