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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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7011.2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2498.8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282.92元; 四、以上给付义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4元,由***承担180.00元,***承担7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