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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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陕西金汇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陕西东海电子科技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东海电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金汇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