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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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经济损失医疗费184557.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068元、残疾赔偿金39982.8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000元、其他损失100元,合计241188.54元,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0000元,伤残类51150.8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0037.74元的50%,即90018.87元。合计赔偿151169.67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支付141169.67元,其中支付***75303.67元,支付西安市临潼区新都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65866元(70000元-4134元)。 二、***、西安市临潼区新都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鉴定费1880元,合计5440元,***均已预交,由西安市临潼区新都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34元(已从垫付款中支付),其余由***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