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31070.30元及利息(利息以131070.3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901元(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已预交2980元,***、***、***、***已预交2921元),由***负担。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多预交的2980元,由***迳付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