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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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13,820.14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8元,由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