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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省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98358.17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5元,由原告***负担345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