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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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随州市鼎龙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恒天客车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随州市鼎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76237.5元及利息(以176237.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7元,由被告随州市鼎龙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