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郑市中博钢制品有限公司 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郑市中博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5815元; 二、被告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郑市中博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1744.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6元,减半收取5838元,由被告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