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7999999.45元,支付利息144836.42元,罚息636187.48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17999999.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19.39元,由被告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4479.71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负担3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