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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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金宇达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缙冶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德清县金宇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缙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YZ-FCXXXXXXXXX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缙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德清县金宇达电气有限公司预付款120,000元; 三、被告上海缙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清县金宇达电气有限公司损失29,04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原告德清县金宇达电气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缙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