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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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茂恒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星昊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额敏县星昊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额敏县国兴五金机电总汇剩余货款279387元; 二、驳回原告额敏县国兴五金机电总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元,投递费130元,共计2,875元,由原告额敏县国兴五金机电总汇预交,由被告额敏县星昊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