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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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甘南县龙亿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甘南县龙亿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7,010.4元,并按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甘南县龙亿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此款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罚息; 三、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甘南县龙亿运输有限公司抵押的车牌号为黑B×××××的重型半挂牵引汽车、车牌号为黑B××××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甘南县龙亿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借期内利息和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甘南县龙亿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甘南县龙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