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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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 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增资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50447557元、律师费49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36894元。 二、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03844109元、律师费20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64078元。 三、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97735632元、律师费19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8544元。 四、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48867816元、律师费9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4272元。 五、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33596623.5元、律师费6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5437元。 六、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33596623.5元、律师费6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5437元。 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 八、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 九、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 十、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6108477元、律师费1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534元。 十一、驳回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2910.02元,由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97164.02元(已交纳),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负担31962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325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2473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36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28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428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5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9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6-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