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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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联创轻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12311元、一次性奖励金26661.6元,合计3897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负担87元,由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