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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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 安徽陈瑶湖黄酒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1月25日为1086652.5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 二、被告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被告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徽陈瑶湖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枞阳字第××、00××57、00××59、00××61、00××63号)、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枞国用(2014)第0××3号、枞国用(2015)第××1号】,上述房产及土地依法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枞阳县不动产证明第××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3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50元,由被告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安徽陈瑶湖黄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