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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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亳州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保证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亳州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