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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荣丰运输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张秀銮证号为桓台县第08-150026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鲁C×××××(鲁C×××××)号货车在被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保险理赔金,保全价值为1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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