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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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均以3,000,000元为基数计算,其中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25‰的标准计算,2015年8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375‰的标准计算,但利息和罚息总额应减去已付的289,300.05元); 二、被告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如被告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上房2013字第004512号的位于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的产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GY××65、GY××66、GY××59号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4元,减半收取计25,102元,由被告上饶县饶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