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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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玉鑫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蓝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玉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蓝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喷码机货款1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广州玉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蓝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耗材货款40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8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蓝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原告广州市蓝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218元,被告广州玉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44元,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