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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及全部地上房屋; 二、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7月31日前的房屋租金275094元; 三、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占有使用费134810元,并按照每月26962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实际腾交涉案场地及房屋时止; 四、驳回原告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5元,原告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75元,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承担7000元。反诉费3523元,由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承担。鉴定费12000元,原告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00元,被告兰州三凌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承担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