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浩物君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711民初641号 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 负责人:于某某,该分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该分行职员。 被告:天津市浩物君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浩物君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48946元,减半收取244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73元,由被告天津市浩物君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1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