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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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阿兴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74017.15元、罚息7046.91元;并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以利息74017.1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毛鸿杰、重庆阿兴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毛鸿杰、重庆阿兴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X街XX号X幢XX-X房屋、重庆市XX区XXX街XX号X幢XX-X房屋、XX区XX街道XX路XXX号XXXX/X幢X-X-X房屋、重庆市XX区XXX街XX号X幢X-X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67.45元,减半收取27183.73元,被告***、毛鸿杰、重庆阿兴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