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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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8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月8日的利息为183870元,2020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6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8.7元,减半收取计5909.35元,由被告***、***、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