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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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饲料货款人民币14025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的逾期利息2658元。 本案受理费3158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