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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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利息2066.67元、罚息105982.72元、复息218.62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5月5日止,之后罚息另计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6248元;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之位于广西柳州市西环路某某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之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之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之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1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或者代表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