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8672元(原告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7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