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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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君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创并购1号私募基金”)在第三人新余市君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向原告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创并购1号私募基金”)支付回购款本金4.95亿元及利息(以4.95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至同济堂公司、***、***付清本金4.95亿元及利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创并购1号私募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1,57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6,578.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7,949.01元,由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998,629元。各方均同意本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