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肯普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户(含同住人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迁出广州市越秀区百子横路3号x房,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广州市肯普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肯普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其中从2018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按每月129.2元的标准计付,此后参照每月41元/平方米×50.18平方米标准计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的房屋使用费,***应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标准逐月向广州市肯普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计付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