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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市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赔偿款919445.63元给原告***。

二、限第三人韶关市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赔偿款149497.63元给原告***。

三、限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赔偿款13487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40元(原告申请缓交),原告负担3665元,被告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09元,第三人韶关市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第三人***负担1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3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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