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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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7.5999996%计算;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3999994%计收复息至还清之日止;罚息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399999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1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