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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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68357.67元及利息损失(以2616440.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6元,由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828元,由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