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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68357.67元及利息损失(以2616440.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巨融丰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6元,由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828元,由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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