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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1)新4003执9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奎屯大华元合商贸有限公司、奎屯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大华同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大华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大华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华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大华远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奎屯大华商贸有限公司、奎屯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大华华致汽车销售公司、奎屯华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奎屯华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9-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