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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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门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10万元(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9年6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972万元(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00元,减半收取计92950元(原告***已预交92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