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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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的租金696.77元及违约金(以696.77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为限)。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占用费4238.71元。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868.3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